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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打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发布者:王明星|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9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份,水城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在回访之前曾因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被处罚过的施某家中,发现施某形迹可疑,便将其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处一百多枚成品土火炮,用于制造土火炮的原材料(吕银粉近30斤、导火索8斤),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下来,吕银粉系烟火药,系爆炸物品,导火索内所包装的系黑火药,也是爆炸物品。

另:施某早在2006年元月份,曾被水城县公安局查出硝酸钾火药10斤、硝铵炸药100斤,被刑事拘留,但因检察院当时不批捕而释放。

2014年4月份,施某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出5---7年的量刑建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法定起点刑期为3年,其被告人有两次非法储存行为,所以量刑建议偏高。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卷宗,分析整个案情,最终确定作有罪辩护,从被告人已有的量刑情节以及挖掘被告人背后所隐含的情节(如卷宗第六十四页中的: “问:你制造的土火炮,出售给谢xx后所获得的钱去什么地方了?被告回答:都被我自己用于生活了。”)等,为被告施某进行辩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打破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达到法定起点刑的宣告刑。宣判后,此结果受到被告及其家属的十分满意。

作为刑辩律师,不仅要看到被告人现有的量刑情节,用心仔细审阅卷宗,也不难找到对被告有利的量刑情节。最终做到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满意度达到最佳状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份,水城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在回访之前曾因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被处罚过的施某家中,发现施某形迹可疑,便将其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处一百多枚成品土火炮,用于制造土火炮的原材料(吕银粉近30斤、导火索8斤),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下来,吕银粉系烟火药,系爆炸物品,导火索内所包装的系黑火药,也是爆炸物品。

另:施某早在2006年元月份,曾被水城县公安局查出硝酸钾火药10斤、硝铵炸药100斤,被刑事拘留,但因检察院当时不批捕而释放。

2014年4月份,施某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出5---7年的量刑建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法定起点刑期为3年,其被告人有两次非法储存行为,所以量刑建议偏高。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卷宗,分析整个案情,最终确定作有罪辩护,从被告人已有的量刑情节以及挖掘被告人背后所隐含的情节(如卷宗第六十四页中的: “问:你制造的土火炮,出售给谢xx后所获得的钱去什么地方了?被告回答:都被我自己用于生活了。”)等,为被告施某进行辩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打破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达到法定起点刑的宣告刑。宣判后,此结果受到被告及其家属的十分满意。

作为刑辩律师,不仅要看到被告人现有的量刑情节,用心仔细审阅卷宗,也不难找到对被告有利的量刑情节。最终做到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满意度达到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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